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律师 对于无效建筑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1、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而未采取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或者虽然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验收合格。
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施工管理费用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
2、不支持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持工程款。
依据《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情形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律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恶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说发包人与承包人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转移资金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为名,实际进行利益输送,进行行贿受贿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违反招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以及必须进行招投标而中标无效的,还有就是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也是无效的;
6、因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当然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外。
7、因非法转包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8、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当然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及发包人都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