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队伍制式时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闵行刑事律师就来跟大家聊一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武装队伍的常态治理行为和信用。武装队伍的制式时装,是武装队伍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的行为,都会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应予严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队伍制式时装情节严重的行动。所谓“武装队伍”,是指中国国民解放军的现役队伍、武装警员队伍及预备役队伍,不包括民兵构造。所谓“武装队伍制式时装”,在本罪是指由武装队伍依法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队伍官兵应用的百般时装。就主体而言,既包括解放军队伍的军官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又包括武装警员队伍的警员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还包括上述队伍院校的学员服;既包括陆海、空戎行的百般时装,又包括其余兵种如二炮等队伍的百般时装。就用处及时节而言,则包括夏常服、冬常服、军服、迷彩服、作训服等。制式服装,不仅指衣裤,而且还包括其他附件,如军帽、军用腰带等。所谓“非法生产、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制作、销售、购买,包括指定生产的工厂不按规定擅自超额生产、销售和其他单位、人员私自仿制、销售、购买。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买卖军用标志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实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队伍制式时装的行动唯独情节严重才组成犯法。所谓情节严重,首要包括下述情况: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队伍制式时装数量大的;战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影响部队执行作战、戒严任务的;扰乱武装部队和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屡教不改的;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形象和声誉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害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等等。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碍武装队伍制式时装、车辆号牌治理秩序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队伍现行设备的制式时装,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用汉字数字量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凡达到刑事义务岁数,且拥有刑事义务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有意,即明知是武装队伍的错式时装而非法生产、买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束,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闵行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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