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合同审核律师
01.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前提是合同有效。
当同一建设项目存在“黑白合同”时,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时,应考虑“白合同”即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02.同一工程、两份合同,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基础结算。
双方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两份合同时,如有争议,应以中标合同而不是已归档的合同文本作为工程资金结算的依据。
03.补充协议赔偿停工损失,是对中标合同的正常变更。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补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变更工程款结算方式的约定,不是“黑白合同”。
04.补充协议变更备案合同时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应综合考虑双方另行签订的中标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05.备案合同不同于补充合同。工程款应该怎么结算?
同一建设工程单独订立的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06.记录中标合同的有效性,以中标通知书作为实质性确认条件。
“备案中标合同”是指在履行招标程序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所载的实质性内容,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并备案的施工合同。
07.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的调整应构成实质性变更。
如工期、施工质量、已付价款等有变化。在已备案和未备案的两个施工合同之间,它们应该是实质性的变更。
08.黑合同和白合同都是无效的,可以参考标底合同的真实意思。
因非法投标,施工合同黑白合同无效,反映双方真实意思的标底合同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参考。
09.补充合同变更中标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视为生效。
中标合同中已约定仲裁解决方式,但当事人在补充合同中变更为诉讼解决方式的,非实质性内容变更有效。
10.施工合同应当另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依法视为无效。
发包人和施工人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因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依法视为无效。
11.通过“明码标价、秘密决策”规避招标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以“明招暗决”和分割工程总造价的方式规避招标规定的,合同无效。
12.非中标合同与中标合同没有实质性区别,应当有效。
同一项目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工程价格、质量、工期没有实质性差异,非中标合同不一定无效。
细则。
01.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前提是合同有效。
当同一建设项目存在“黑白合同”时,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时,应考虑“白合同”即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问题是:如果同一建设项目存在“黑白合同”,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时,是否应该考虑“黑白合同”的影响?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组织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本规定,“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黑合同的签订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自然,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隐含的前提是“白合同”,即中标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2)在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若干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合同最终结算工程价款。
数据指标:参见《在同一建设项目中“黑白合同”情况下,判断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时是否应考虑“白合同”的影响》(民审指导参考课题组),《民审指导参考信箱》(201901/77:237)。
02.同一工程、两份合同,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基础结算。
双方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两份合同时,如有争议,应以中标合同而不是已归档的合同文本作为工程资金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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