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期内驾驶技术公共服务汽车、营运客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机动车无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等,其中“发生社会保险公司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法律规定可以检验或检验结果不合格”也在免责条款中被删除了。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新版汽车保险自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如果车主在该日期之后购买了汽车保险,旧版汽车保险不受“机动车不符合检验或不符合检验规定”免责条款的约束。
上海国际金融环境法院进行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终205号邓贝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我们认为,虽然《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删除了非年检行为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保险条款,但因非年检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免责的保险条款仍有适用空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应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即《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年检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被上诉人即保险人对年检免责条款应履行何种义务;被上诉人即保险人在承保时车辆已过年检有效期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社会争议焦点一,上诉人认为我国机动车年检系行政法上的义务,超期未年检并不存在必然结果导致企业车辆管理处于一个危险工作状态,也未对道路发展交通网络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重大潜在威胁,因此对于车辆未年检不属法律教育行政政策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被上诉人认为《道路建设交通安全法》明确自己规定了车辆年检义务关系以及未年检的法律后果,故未年检免责条款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学生认为,首先,如何提高识别禁止性规定应着重考虑三方面要素:一是完善法律保护法规对主体的行为研究内容设计要求没有明确;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具体规定了违反者应当积极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较重的行政处罚;三是法律法规条文通俗易懂,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规定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建立定期组织进行系统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检验设定为法定义务,而且他们明确了不为该特定市场行为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项,并认定相关政府规定已构成禁止性规定的做法与法不悖,可予认同。
其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来看,主要考虑禁止性规定条款属于法律规范,含义相对明确、易懂,社会公众关注度相较其他免责条款更高。虽然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但经过提示使投保人知晓违反禁止性规定会产生保险人免责的法律后果,即可实现格式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注意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首次投保和保险制度条款已交付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涉案系争免责条款问题是否对上诉人发生发展效力的关键作用在于我们判断被上诉人是否能够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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