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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交通律师讲肇事车辆脱保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2-04-23 10:57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业交通律师,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要求保险义务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由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要求被保险人和侵权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案件情况

  2020年4月3日下午3时30分,伤者杨沿33省道从东到西驾驶小型车,与刘驾驶的重型半挂拖拉机相撞(以王名义登记,王为车主),造成杨受伤,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杨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时涉及的拖拉机没有强制保险,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直到事件发生,车主王才匆忙投保。保险时间为当天下午5时17分。经鉴定,杨构成2处10级残疾。

                                            上海专业交通律师讲肇事车辆脱保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事故拖拉机未投保强制保险,因此事故给原告杨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刘(侵权人)和王(保险义务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不足部分,刘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上海专业交通律师分析

  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该保险类型是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没有选择的权利,但有保险强制保险的法律义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管理下的机动车保险强制保险。未及时保险或者续保的,由有关法律后果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要求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保险义务人赔偿的,由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要求被保险人和侵权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刘作为侵权人,驾驶未投保的强制保险车辆上路,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伤者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作为车主和被保险人,应当依法为车辆投保强制保险,但未及时投保,导致伤者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强制保险。因此,王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只有侵权人刘才能承担。另外,如果伤者不能向保险责任人和侵权你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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