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汽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汽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陈某对次要责任。此外,朱某是冒险雇佣的司机。车主是刘,实际车主是冒险。
陈某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险,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全部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的损失。超过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额外损失,由原告陈承担,被告冒险承担责任。被告刘虽然是注册车主,但因无过错,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作为员工,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造成的额外损失,由被告人冒充。
上海交通律师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续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由于原车主已将车辆交付给买方,买方是车辆实际控制人和车辆经营利益的享有人,买方应对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官也提醒车主,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发生后双方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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