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18年3月29日23时许,长沙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夏某驾驶出租车载乘客郑某,沿五一大道从东到西行驶,在中天广场前段非法临时停车。郑某打开出租车右后门准备下车时,没有观察,导致车门与驾驶电动摩托车的任某相撞,造成任某摔倒受伤,抢救后死亡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无责任。
事件发生后,出租车公司与任家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赔偿任家属损失68万元。出租车公司未能与郑协商是否应该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损失。
法院判决。
芙蓉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夏作为出租车公司司员,郑分别实施交通违章,共同导致交通事故,因此受害人任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和郑根据事故责任的规模承担。
夏某因非法停车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开门时未履行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为80%:20%。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出租车公司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因此出租车公司有权依法向乘客追偿应承担的赔偿金。判决:郑向出租车公司支付了11.2万元。判决结束后,郑拒绝接受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海交通律师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任性开门案时有发生,一些乘客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司机和乘客都有义务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值得每个交通活动参与者从中吸取教训。案件处理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出租车司机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停车,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cm,可以完全避免悲剧。同时,在交通法律法规中,有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乘客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她能在下车前观察下车后的情况,事故也可以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认定郑承担了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为什么出租车司机被判刑,而郑只是一种民事赔偿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乘客郑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打开门,与出租车司机非法停车共同导致事故,但两者相比,这种行为显然只是一个轻微的过失,而不是刑事谴责。相反,出租车司机作为专业司机,严重非法停车,造成事故,明显是重大过失,具有刑事谴责。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不应对乘客郑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无法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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