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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三灶镇律师解答没过户车事故谁担

时间:2021-11-10 10:11 点击: 关键词:浦东三灶镇律师,交通事故,车辆转让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曲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亲戚刘某,因双方关系比较好,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刘某又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康某,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经过多次转让到达张某手中。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驾车致使齐某受伤,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的继承人对责任认定不认同,遂将驾驶人张某、原车主曲某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曲某提供了刘某与康某的转让协议,证明刘某已经将车卖给了康某。浦东三灶镇律师为了查明事实,黄骅市人民法院又调取事故车辆的投保单,证明确系康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至此,曲某售卖车辆的事实已经清楚,曲某并不实际拥有该车。法院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且曲某在出售该机动车时,不存在报废、拼装等情形,故曲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裁判

  黄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首先,因肇事车辆属于动产,曲某与刘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过户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当车辆自曲某交付给刘某时,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方刘某就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车辆作为动产,不以登记为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在交付时就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曲某将车交付给刘某时,已经不再是车的所有权人,所以本案中曲某不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买卖车辆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浦东三灶镇律师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留存交易的证据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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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浦东三灶镇律师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主要事实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黄克林、程连生交通事故赔偿案期间,对机动车辆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分歧,向我院请示。我院对此案的处理仍然存在分歧,并认为此案有代表性,特向今院请示。该案的案情是:

  黄克林(原审被告、上诉人)于 1993 年购买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卢春华,卢春华转让给钱锋,钱锋转让给程连生,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克林转让车辆时,将有关车辆资料交付了卢春华,后又与钱锋约定:钱锋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 年,钱锋以黄克林的名字,以陈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若钱锋如实填写表格,则车管所将强制过户)。1998 年 3月,程连生(原审被告)所雇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如春(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等 10 人重伤,26 人轻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程连生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我院的意见此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车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原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防范,故车辆未过户的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支配机动车运行并从中受益的人,即机动车实际占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车主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为:旧机动车转让应当到交易市场进行(须对车辆质量状况进行检验),然后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辆未经质检转让,致使机动车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故车辆不过户的,原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应判令登记的车主和实际曾购买过车辆的人均承担部分责任。 三、我院请示的问题我院请示的问题是,对机动车辆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现予请示,请批复。上海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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