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临近律所讲因涉及一起民事纠纷,裁判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将法院查封的车辆私自出售,被执行人青某天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绥阳县人民法院以青某天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本案情】青某天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向黎某学借款共计5万元,后青某天之妻黎某敏还款2万元,剩余3万元未归还。黎某学于2018年6月将青某天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青某天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黎某学借款3万元。 青某天收到调解书后,拒不按期清偿债务,黎某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裁定,查封青某天名下的一辆众泰汽车,期限为二年。 2020年5月,青某天私自将被查封的汽车出售给自己的兄弟青某森。法院从青某天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中扣划执行了3000元,剩余的2.7万元,青某天有能力执行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青某天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逃避还款义务,情节严重。被告人青某天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海迪士尼临近律所在此温馨提醒大家做一名诚信遵法守法的公民切莫学本案中的青某天心存侥幸,恶意转移人民法院查封财产自以为能够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