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老赵驾驶载有女儿小赵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一路口内临时停车,小赵打开后排右侧车门准备下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老李发生碰撞,导致老李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乘客小赵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老赵在交叉路口内违规临时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骑车人老李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事发时,老赵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后老李因赔偿事宜将老赵、小赵、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老赵父女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二人为父女关系,所以开车门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事故认定书,老赵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原告老李的损失由交强险赔付后,超出的部分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于乘客小赵开车门造成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上,被告老赵作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包括停放过程中,其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客和行人,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被告小赵作为乘客对行人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且事发时小赵为未成年人,故老赵应承担较大责任即70%,小赵的责任比例较小即30%。
法官说法
事发时,老赵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商业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但对于连带责任人小赵应当承担的30%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呢?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对第三者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是应当仅就保险人所负责任比例来承担赔付责任,还是先承担连带责任再行追偿?这在过去曾经有过争议,后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被告老赵超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即该保险公司对被告小赵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份额的部分向被告小赵进行追偿。关于老李的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9.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总计7.1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原告损失为2.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1.8万元;被告小赵应承担的30%比例部分7000余元亦由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9.7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1万元,还应赔偿原告8.7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 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份额的7730. 2元向被告小赵追偿。
2021汽车保险买哪些?汽车保险买哪些就够了?
汽车保险主要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车一族都知道,这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没有购买就不能上路。今年车险改革,交强险提高了赔付额度。改革前,如果由于自己的责任造成对方死亡,最高也只赔11万,而改革后可赔18万。如果造成对方受伤,医疗费最多赔1.8万。还有就是商业车险,保障范围较广,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搭配。
商业车险一般分为4种主险和11种附加险,具体保障如下:
以上车险,需要买的几种车险如下:
①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是最重要的车险险种,如果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建议必买。
和交强险的保障责任类似,不过交强险对第三者死亡最多只赔18 万,如果撞坏对方的车,最多也只赔2000元,如今人均死亡赔偿动辄百万、豪车修理费动辄数十万,这些赔偿远远不够这时候就需要 “第三者责任险”。改革后,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额度,从原先的500万提升到1000万。车主们可以买高一些。
②车损险
主要保障车子由于交通事故、意外、空中坠物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一般是车险保费中最高的一种,必买的险种。
以上几种车险就是建议购买的,除了主险以外,还可以根据个人需求为车辆选择附加险。比如玻璃险、划痕险,还有一个比较实用的险种,就是不计免赔险。大多数情况下,车险都有一定的门槛费,只有超过了这个门槛费超过了才能报销。但买了不计免赔险后,免赔额降低为0。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加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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