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徐先生咨询:我骑三轮电动车带着妻子龚女士回家,途经某村路口时,该路口道路凸起严重,我根本来不及控制方向,车辆发生侧翻,龚女士受伤严重。这次事故并没有与第三人发生碰撞,但我觉得责任在于道路不平整导致的,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各方争议】
徐先生认为:提交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涉案道路的凸起处翻车,该次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凸起具有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管理方认为:首先,事故发生与道路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没有质量问题;再次,我方不是养护管理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静安区交通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从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道路管理者需要证明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灯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1、龚女士死亡与道路不平是否有因果关系?
2、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
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监控录像反映出徐先生驾驶三轮车到道路处时,由于凹凸不平的路面导致驾驶失控翻车,事故发生与道路凸起是有因果关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因此认定某办事处作为涉案道路的产权人,系涉案道路的管理者,某办事处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当依法承担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造成损害的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龚女士乘坐三轮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另外,驾驶人员徐先生未合理驾驶也有责任,这些均应当减轻某办事处的责任,结合案例来看,认定某办事人承担30%责任较为合适。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而其事故的划分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单方责任事故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责任事故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意外事故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划分责任分配比例。如果驾驶员无责,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全责则由驾驶员和相关关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驾驶员和狗均承担部分责任,则由驾驶员及相关关系人按责任比例分配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分别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各省市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区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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