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张几种形式?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索赔。本文主要介绍了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形式和要件。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国家法定保险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进行程序可以责令生父认领,称为企业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具有相同。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自愿非婚生子女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自愿认领可以由生父表示意思或抚养他引起。
自愿请求通常被要求以某种方式执行,作为一种行为形式。根据《日本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必须向户口登记处报告,并根据《日本民法典》进行公证以获得承认; 在一些国家,根据《日本民法典》 ,作为《瑞士民法典》 ,有必要向身份管理人申请索赔; 一些国家要求向监护法院提出索赔。
认领行为属于民事身份行为,不能代理。但有些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需要生父有将非婚生子女认领为亲生子女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其他形式。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非婚生子女自愿主张的,必须经生母同意;如果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也必须得到成年女性本人的同意。
非婚生子女进行认领形式二: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规定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可以通过提高诉讼工作程序设计确认非婚生子女教育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社会关系。
强制索偿的基本目的是制裁逃避责任的当事人,并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申索是基于申索人与申索人之间的非婚生子女关系。因此,原告有责任证明原因和索赔的事实,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母亲同居,或通过申请“亲子鉴定”、
提出强制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一般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多数国家为一年,有些国家为两年。
《中华民国》第二十五条规定,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不直接供养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须负担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申报要件
1、非婚生子女通常是申索人的生父。没有其他人有权要求得到这个孩子。
由于生育这一客观事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关系一般已经发生,无需认领,但如果无法确认母子关系,也可以适用强制认领。同时,生父或生母在请求权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权不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2、申请人必须为非婚生子女。
对于婚生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问题。原告和被告之间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父子之间没有实际血缘关系的,不得因债权而成为父子关系或者母子关系。认领须经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或者非婚生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如果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该主张还必须得到非婚生子女本人的认可。
上海离婚律师注意到,根据各国法律,非婚生子女通过要求获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和资格,并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索赔通常具有追溯效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非婚生子女的重要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把非婚生子女变成婚生子女,他们的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让他们真正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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