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抚养权律师

上海抚养权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华荣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争夺抚养权、抚养权变更、增加抚养费、探视权纠纷数千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婚姻家庭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解离婚后给付生活费是否属于债权性质

时间:2023-07-24 18:21 点击: 关键词:上海法律咨询网,离婚生活费的支付

  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一个郊区村庄的农村妇女,曾因小生意住在贵阳。他的长子杨正希于1993年嫁给向苏英,1994年在江口县生下女儿杨立文。1995年3月起,高比珍征得杨振喜父母杨振喜和向苏英的同意,并带孙女杨立文到贵阳跟随她,直至2000年4月。上海法律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解离婚后给付生活费是否属于债权性质

  在此期间,高比珍多次带杨立文回江口县住在杨振溪,到苏英的家,和杨振溪,到苏英也多次到贵阳市高比珍的住处探望杨立文。1999年11月,杨振喜和向苏英离婚。2000年4月,杨立文被送回江口县与离异父母分居。2001年10月,高比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振喜承担高比珍为杨立文支付生活费,自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共5年,按每月250元计算,共计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高碧珍是杨丽文的奶奶,在杨丽文的父母还在世并有能力抚养杨丽文的时候,没有抚养杨丽文的法律义务,杨丽文的法定监护人是杨丽文的父母杨正熙和向。因此,高碧珍抚养杨丽雯的生活费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杨正喜、项素英承担。于是,一审法院裁定,杨正熙和项分别向高碧珍支付了杨丽雯7500元抚养费,共计15000元。

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解离婚后给付生活费是否属于债权性质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国家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劳动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家庭内部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基于中国血缘、亲情相关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学习帮助学生行为,这种教学行为是经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一个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使用行为,因此对于不属于无因管理工作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需要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服务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同时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他们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数据请求既无双方没有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制度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作为支持。于是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程序请求。

  由于本案原告高碧珍对其诉讼请求,并未进行明确自己主张或说明其请求权的基础教育是什么,因而要判断高碧珍的诉讼请求信息是否能够成立,应当更加全面发展分析其诉讼请求数据是否需要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本案中高比珍的债权是一种给付行为,债权的权利基础是债权与债权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原则的有关规定,债务是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以支付和接受付款为具体内容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成因主要有合同行为、侵权、不当得利和行政事实四种法律事实。

  其中,合同债务是指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债务是指因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管理的债务。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或服务他人事务以避免利益损失的人。受益方有义务向履行管理或服务的一方偿付相关费用,“不合理收益债务”是指无法律依据地获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债务。获利方有义务将利益返还给受害方。

  本案中,关于高碧珍为杨正熙和项抚养子女的行为,首先,由于双方不同意杨正熙和项应支付高碧珍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因此不构成合同债务; 其次,双方明显没有侵权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债务; 第三,由于双方经协商同意由高碧珍抚养杨丽雯,因此不构成管理不当和不当得利不当的债务。因此,高必珍的请求权不具有请求权依据,应予驳回。

  高碧珍为杨政锡、向素英带养小孩的行为,是经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同意的,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合同可以约定的行为。在诉讼中,高碧珍并未主张中国当时社会存在问题双方没有约定高碧珍带养杨丽文要由杨丽文的父母杨政锡、向素英支付生活费的事实。

  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家庭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亲情和伦理道德关系,对高碧珍带养孙女杨丽文的行为我们只能认定为一个默认的无偿使用行为,属于他们双方经济合同中的默示条款。现高碧珍因其孙女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向杨丽文之父母索要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

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解离婚后给付生活费是否属于债权性质

  上海法律咨询网认为,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带养孙女初衷的反悔,也是对双方发展已经成为实际需要履行工作完毕的合同的任意否定,是违背相关合同管理约定和法律制度规定的,对该行为方式依法不应作为支持。综上所述,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根据,也无双方进行约定的依据,依法不应为了得到社会支持。

 

上海法律咨询网来讲讲子女改姓名 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有哪些后果?
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上海法
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解离婚后给付生活费是否属于债权性质 http://www.huaronglvshi.com/hyjt/znwy/812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