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甲诉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件,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手续,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周甲法定代理人周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传胜,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尤辰荣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周甲诉说,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双方育有一名妇女,由妇女抚养,男子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以下货币相同)2000元。离婚协议签署后,被告支付原告母亲112000元,其中12000元作为被告支付的原告父母分居期间(2014年2月至5月)和2014年6月至7月的抚养费。之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支付抚养费。所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每月2000元计算的抚养费,共计26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被告人与原告母亲离婚时,原告母亲以被告系同性恋为由,多次到被告单位及家中发生争吵,造成被告人严重的心理压力,因此,该协议系受到原告母亲的胁迫,非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明,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和青春损失费的部分内容应为无效。在被告人与原告母亲离婚后,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母亲支付了112,000元,其中100,000元是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母亲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12,000元是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抚养费。目前原告生活在江西,江西省201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00多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而抚养费应由父母双方各半承担,原告每月4,0000元的抚养费明显过高,应根据江西省的抚养费调整。
被告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甲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24,000元(扣除12,000元,实际应支付12,000元)。
如果没有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40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交付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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