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意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异是指夫妻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关系的解除。
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异必须由夫妻双方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不得代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先确认双方的身份,如无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明双方身份的有效证件,不得办理离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照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鉴于以上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予受理。
(2)同意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在主观上是自愿的。民法上,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自愿”的基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强调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在协议离婚时,还必须适当处理子女问题。
即夫妻离婚后,对涉及子女的一切问题,都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合理、切实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应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的负担和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妥善处理财产问题。在同意离婚时,还要求在不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以及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