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离婚诉讼负有什么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时,应当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制定的,离婚诉讼原告应该提出什么样的证据呢
一、证明夫妻关系实际消失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居两年,一方外出多年无信息或宣布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金额和范围的证据。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等投资等收入状况,发行清单,清单中必须明确记载保管场所和方式等。
第三,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和牺牲。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等。
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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