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不像一般案件,这起案件的原被告竟然是一对夫妇,而案件的第三人是被告的亲哥哥。
结婚十多年后,原告阳女士和被告魏先生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1月20日,两人以丈夫魏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进口汽车,过着车族的生活。2007年6月29日,魏先生未经财产共有人阳女士同意,擅自将车卖给本案第三人(被告亲哥哥),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阳女士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魏先生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无效。
在审判中,魏先生承认,未经妻子同意,第三方对原被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查明事实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在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在法庭上作出判决:被告魏先生和第三人魏某某之间买卖该小汽车的行为无效。
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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