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王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拒绝接受,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王以原判的事实错误,定性不准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上海合同律师带你看这个案例。
20世纪80年代中期,南方的橙子在北方很受欢迎。在预测了橙子的销售市场后,黑龙江的王开始在湖南寻找橙子的供应。王到达湖南后,以张康个体经营者的名义与湖南南城园艺场签订了60吨橙子的销售合同,然后以单位供销合作社的名义与南城园艺场签订了80吨橙子的销售合同。
供销合同收到橘子购销合同后,向南城园艺场汇出6万元。后来,供销合作社的刘去湖南了解柑橘市场,得知当年湖南柑橘产量不高,价格昂贵,雨连绵,柑橘质量差,水分重,不利于长途运输。
刘某将实际柑橘市场告知王某,王某迅速告知供销社。供销合作社立即回复王某,说不要柑橘,并要求王某,刘某归还6万元。南城园艺场向刘某退还6万元后,王某、刘某两人协商,以张康个体经营者的名义购买柑橘6万元。
由于橙子腐烂严重,王将部分橙子送往黑龙江。张康个体经营者收到货物后,将约3万元的橙子出售给供销合作社。后来,张康个体经营者多次归还剩下的3万元。
不知何故,供销社以王某诈骗6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六年监禁,刑后,一直上诉。
根据当时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律,综合考虑政策,王某诈骗罪不成立,原因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目的,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王未认真调查市场,代表供销合作社与南城园艺场签订80吨橘子购销合同,造成违约损失。供销合作社明确告知不再购买橘子并要求退款时,擅自挪用货款,违反代理协议,有一定过错,但履行购买橘子协议,积极弥补损失。
(1)没有证据证明王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一,王与南城园艺场签订了80吨橙色购销合同,这不是虚构事实。第二,当刘到湖南市场调查时,他发现橙色业务很难做到。王得知此事后,迅速通知供销合作社。这一不利事实并没有隐瞒供销合作社。第三,王将供销合作社6万元用于张康个体经营者购买橙子。虽然未经供销合作社同意,用于另一个合同目的,但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这一切都是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2)王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供销合作社6万元由刘、张康个体经营者使用。王没有直接占用和使用6万元,也没有实际流入王的个人账户。很难确定王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供销合作社没有实际损失。虽然供销合作社没有购买橙子,合同目的失败,但王和张康个体经营者采取措施收回供销合作社的6万元。
(4)以80年代的法律和政策,王某的行为应按经济纠纷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王有一定的过错,但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与供销社会的争议是经济合同纠纷,不应视为犯罪。
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诈骗犯罪若干问题》规定: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夸大履行能力获得对方的信任并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然他们积极努力履行合同,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但他们应该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上海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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