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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买卖合同律师总结:快递丢失或损坏如何判定各方责任

时间:2022-11-09 09:47 点击: 关键词:上海买卖合同律师,快递

  近年来,网上购物的规模越来越大,快递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划分发件人、收件人和快递公司在发生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是否有可能通过投保快递商品的价格来完全避免风险?上海买卖合同律师对此进行实际案例的解读。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总结:快递丢失或损坏如何判定各方责任

  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委托快递公司将三瓶单价为12999元的白酒从上海市朝阳区某地运输至湖南省长沙市某地。当天快递员上门取货,桂先生支付运费100元。直到6月23日收件人签收时,商品外包装完好。但开箱后发现,有一瓶白酒的瓶颈已经破裂,瓶内的酒已经漏出。

  经调查,该快件6月2日从上海教育出发,4日到长沙转运站时发生一些破损。快递企业公司发展并没有进行第一部分时间可以联系寄件人和收件人,而是学生自行更换了破损包装。殊不知,就在这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包装材料内部经济价值上万元的白酒已慢慢漏掉。

  桂先生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及时、安全地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快递公司,索赔12999元。

  在审判过程中,快递公司表示,桂先生支付的100元费用包括99元的运费和1元的保险费。根据公司的规定,寄售货物的价值是300元,所以快递公司只赔偿300元以内。对此,桂先生表示,通过小程序预订取件,没有主动选择保险,也不知道快递员设置的100元保险费包括1元的保险费,快递员取件时,没有标明保险价格。

  快递公司认为,桂先生下单时,已经阅读了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约定的限额赔偿条款,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尽到注意义务,不同意桂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物流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有限公司未尽到自己主动进行说明我国义务,致使桂先生未能充分理解保价条款的具体分析含义,法院可以依法确认本案保价条款不成立。快递管理公司在运送桂先生寄运的易碎物品时,未采取恰当的运送方式,导致中国货物没有发生破损,并在货物情况发生破损后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致使桂先生运送的一瓶茅台酒全部漏光,快递行业公司发展存在具有重大过失。

  桂先生在交付贵重物品时没有事先声明,快递公司通过方案设计多次提出贵重物品应全额担保时,也没有选择担保价格,快递公司对此无法完全理解。此外,没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法,造成损坏。桂先生也犯了最终的损失。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总结:快递丢失或损坏如何判定各方责任

  最后,法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货物损坏等情况,责令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快递"1元保险费"真的能保价吗?

  一般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寄件人的真实存在意思可以表示,不论我们选择保价费金额是多少,保价条款均有效。但本案的特殊教育情况主要在于,寄件人桂先生自己没有学生主动学习选择保价,快递企业公司称其在桂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代为选择了保价。因而,选择保价费1元是否为桂先生的真实意思、是否对其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问题成为一个双方的争议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条款是快递公司制定的标准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必要的提示和解释义务。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如果快递公司不履行解释义务,致使Gui先生不理解保证条款含义,Gui先生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根据快递公司制定的保险规则,1元的保险费相当于300元的最高索赔额,但如果不选择保险价格,可以获得的赔偿远远超过了金额。因此,按照常识,如果桂先生完全理解了保证条款的含义,他就不会选择1元的保修费,快递公司也没有尽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了解释义务。因此,本案中的保险条款不成立。

  如果您不选择投保,快递损坏也可以要求赔偿吗?

  寄件人即使没有选择投保,也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标准可能因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快递公司都会通过协议的形式制定《限额赔偿规则》 ,即按照快递损害赔偿的具体算法来确定最高赔偿额,一般是运费的3倍-5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有限赔偿规则”有效,应以有限赔偿条款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额确定发件人应得的赔偿额; 如果有限赔偿条款无效,则根据民法损失赔偿规则确定赔偿额。

  本案中,因快递企业公司发展存在一个重大过失行为,限额赔偿条款可以作为数据格式条款无效。因而法院在综合服务合同履行社会情况、双方过错、快递实际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快递物流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标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供重复使用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标准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三节第六章第一编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

  (二)提供数据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可以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社会责任、限制对方公司主要发展权利;

  (三)提供数据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公司主要发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2条

  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总结:快递丢失或损坏如何判定各方责任

  以上就是快递相关如何划分发件人、收件人和快递公司在发生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的内容整理。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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