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定义,简单来讲,所谓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上海买卖合同律师进行了相关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公平原则,而且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同时,在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以及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以单位为犯罪对象的例子相对较少,典型案例如下:
第二,强制交易罪的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强迫交易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和威胁手段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强迫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强迫购买商品,即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迫购买商品,通常价格较低。
(2)强制销售货物,即未经协商一致而强制销售货物,通常价格很高。
(3)强迫买卖商品,即行为人不仅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他人购买商品,还通过上述手段将上述商品出售给其他购买者,从中获利。
(4)强迫他人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即在没有进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他人提供技术服务,它通常要求提供低成本的服务。 但也有强迫他人借贷的形式。
(5)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即在没有协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求他人接受服务。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强迫交易罪在其表现形式上具有以下特点:
(1)本罪往往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夹杂在一起,成为一个黑社会犯罪行为类型企业之一。
(2)以欺骗、暴力和胁迫的方式强迫买卖是本罪的常见做法。
(3)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的方法构成成本犯罪。
第三,强迫交易罪的主体
强迫进行交易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刑法》第231条明确相关规定:“单位犯本节学习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影响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国家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以及处罚。”由此我们可见,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活动主体。尽管在立法上规定了单位对于犯罪,但是,在司法工作实务中对单位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的罕见。这里先以单位强迫交易的行政机关违法经营行为为例加以分析说明。
第四,强制交易的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强迫交易罪表现为故意。强制交易所使用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决定了该犯罪只能是主观方面的直接和故意,具有强制交易的目的。不具有强迫交易目的或者间接故意的,不构成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单位以暴力手段实施本罪,造成人员伤亡的,只能认定为本罪,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本罪容易出现手段 "过限 "的问题。一旦“过限”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只能认定为过失,在一定程度上掩盖或“转化”了犯罪。同时,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将以本罪论处,属于故意犯罪;但是,如果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不仅罪名不一致,而且罪名不统一,必须引起重视。
只有具备以上的四大要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是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自由交易的原则的,因此肯定会被政府所制止,以此来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您还有其它需要,欢迎咨询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总结:快递丢失 | 不会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上海买卖 |
上海合同律师网详述买卖合同的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