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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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说法:居间服务合同管理纠纷案

时间:2022-11-04 10:4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居间服务合同管理纠纷

  原告中公民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判决主文前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与被告郑小苗、翁XX、陈×连、上海存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判决主文前XX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古泉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印伟和人民陪审员孙鹏组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郑小苗、翁某、陈某连、xx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这个案子已经结了。接下来就由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居间服务合同管理纠纷案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说法:居间服务合同管理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经济民生建设银行通过上海作为分行诉称,2012年3月23日,被告郑某妙、陈某莲以及缪春良、杨某柏(本案未诉)与原告可以签订《最高额成本保证企业综合进行授信管理合同》,约定:被告郑某妙向原告提供借款增加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合同双方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8.5936%;贷款人应每月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没有一次资产偿还负债本金;原告对被告郑某妙到期无法应付而未付的借款资金本金,自逾期行为之日起按合同风险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为了按时完成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发生逾期账款天数,逐月累算;若因被告郑某妙违约问题致使对于原告需要采取不同诉讼活动方式能够实现自己债权的,被告郑某妙应承担保护原告必须为此我们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2012年3月23日,被告陈某莲、xx公司与原告中国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陈某莲、xx公司为被告郑某妙履行根据上述分析借款项目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教育承担社会连带制度保证工作责任,担保业务范围为:借款本金、利*、罚息及实现自身债权的费用等。2012年3月26日,原告向*告郑某妙发放网络贷款300万元。截至2013年1月30日,被告郑某妙已出现具有多期利息或者逾期未付的情况。

  二、被告为证实其诉请提供有效证据

  1、证据《最高额担保综合信贷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郑晓苗、翁晓梅、陈晓梅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

  2、《个人进行授信项下借款企业合同》,证明作为原告与被告郑某妙、翁某之间的借款项目合同管理关系;

  3、《担保合同》,证明原告与公司担保关系;

  4、个人贷款证明原告已履行贷款义务;

  5、不良贷款本息清单,用以证明被告郑×苗、翁×未按合同约定还款;

  6、结婚证,证明要求被告郑某妙和被告翁某之间系夫妻双方关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说法:居间服务合同管理纠纷案

  7、《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在本案中产生的律师费;

  8、被告人郑小苗、翁某、陈*廉、xx公司未提供证据。

  三、法院对案情解析

  原告与被告郑某妙、翁某签订的《个人进行授信项下借款企业合同》,原告与被告xx公司通过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郑某妙、翁某、陈某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国家综合发展授信管理合同》均系当事人可以真实存在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强制性制度规定,依法得到有效组织成立,当事人之间理应恪守。被告郑某妙、翁某未按照自己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其还款义务,已构成一个违约。被告陈某莲、xx公司自愿为前述《个人客户授信项下借款项目合同》项下全部资产债务问题提供社会连带经济责任能够保证,上述被告应自承担一些相应的保证工作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主要依据,且律师费的金额是否符合专业律师收费的相关技术标准,本院予以积极支持。被告郑某妙、翁某、陈某莲、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程序请求于法有据,应支持。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说法:居间服务合同管理纠纷案

  被告郑小苗、翁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公民生xx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10,818元;被告陈连上海存凯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义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陈某莲、上海存恺xx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五项判决义务后,有向被告郑某妙、翁某追偿。案件受理费31,904元,公费560元,共计32,464元,由被告郑某妙、翁某、陈某莲、上海存恺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共同学习负担。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以上就是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居间服务合同管理纠纷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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