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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如何定义等问题

时间:2022-06-29 11:4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合同律师,情势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如何定义,环境变化和商业风险的情势变更如何区分,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上海合同律师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如何定义等问题

  我国法律没有对情势变更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不能归结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势变更,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明显不公平,合同内容可以变更,也可以终止。事实上,它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当从是否导致合同基础的丧失、合同目的的失败、对价的障碍等方面来判断。根据定义,情势变更原则应包括以下几点:

  (1)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即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2)这一发展变化发生在进行合同成立自己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变更的发生不能归因于有关各方;

  (4)当事人不能相遇或克服;

  (5)其发生使继续履行合同失去意义;。

  其中,本质要求是原合同的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显失公平。情况发生变化后,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会造成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因经营失利而应该承担的正常工作可能导致出现的损失。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独特文化价值:商业风险与利润并存。商人在反复权衡后为了我们追求更高的的利益回报,甘愿冒着可能没有出现的风险一博,从而提高使得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生产生活充满了活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此类风险,如果也适用情势变更,则会抑制、破坏风险控制机制的有利影响作用,打击风险分析市场,并将最终使整个世界经济建设缺乏活力。

  经营风险属于经营活动中尚未达到异常程度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内在风险。情况的变化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制度所固有的风险。法院在审理重大客观变化属于情况变化时,应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提前不可预见的一般概念,风险远远超出正常合理预期,风险可以预防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常见的“高风险高收益”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识别出情况变化和经营风险。

  区分环境变化和商业风险的几个标准:

  (1)主观标准:可预测性。商业风险是可预测的。尽管如此,在权衡利弊之后,各方都愿意承担风险或侥幸,希望风险不会发生,或者愿意以此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让结果发生。

  (2)客观标准:是否严重损害主张情势变更一方的利益。如果某种风险会对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没有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相反,如果某种风险超过了一定的范围,就可能会演变成情势的变化。如何确定变化的程度,实际上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临界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用一个确定的数值来表达。通常可以参考以下量表:

  ①变化程度是否已经超出了柔性操作者所能预期的范围;

  ②风险损失与可能的收益是否严重失衡;

  ③变更是否导致一方盈利,另一方严重亏损。

  (3)发生的原因分析不同。情势变更一般是不能预料的经济发展因素可以引发的,大都是由重大变故引起的。它不决定于价值变化规律,而决定于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它所导致的风险是不正常的风险。而商业银行风险主要取决于从商者是否需要遵循中国商品信息交换的价值影响规律,是否能够了解我国市场行情,取决于对供求关系。消费行为心理的把握等。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如何定义等问题

   (4)不同的过错责任。情况变化的发生不可归属,由此引起的内部保险应由双方分担。商业风险的发生一般与双方的投资决策不当、考虑不足、经营管理水平低有关。该等风险应由过错方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另一方没有义务与他们分担风险。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和意志自治精神的体现离不开有效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将对私法自治原则构成挑战。但是,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一方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此时,如果一方没有被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失衡,这与民法和合同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事实上,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如何定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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