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跟随上海公司法律师一起了解。
一、2008年《意见》规定,“办理企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内容应当充分结合具有以下影响因素可以全面发展分析、综合能力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之间是否能够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社会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公共财物方-接受方有无顽棼王萌请托;(4)接受方是否合理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经济利益”。尽管该规定是一个针对我国商业会计人员的特定文化身份而临时工作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而逐渐淡化。
二、馈赠的财物进行价值以及是否可以合理。由于馈赠是一种通过无偿的给付,因此,一般发展情况下数额不大,符合中国礼仪,体现为“礼轻情意重”。行贿受贿数额一般都较大,甚至超出了自己个人主义经济社会条件的常态,数量大得惊人,即超出常规的数额则具有行贿受贿的意图。例如,某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办喜事,通常行情礼金是500元,倘若有人能够给予学生价值上万的财物,那么教师就要充分考虑行贿受贿的可能。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出手大方,但这种方式大方也应与其业务收入水平相适应,否则就会很难得到解释其为正常生活行为。
三、馈赠的缘由、时机、方式等是否可以适当,提供馈赠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馈赠发生的时间进行一般情况确定;而贿赂则必然结果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于受贿人利用技术职务为其谋取经济利益之时。即馈赠的对方企业一般主要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与家庭教育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公司一般是在谋取自身利益前夕,谋取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或取得国家利益关系之后不久等。此外,正当馈赠往往是通过公开的,因为公民间的正常贸易往来常常是公开的;而行贿受贿的过程多数是隐蔽的,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其他各种教学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当事人为达到提高自己的目的,不希望得到他人已经知道,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心里也明白这是对于违法的、见不得人的。因此,受贿以隐蔽方式方法为主,馈赠以公开工作方式学习为主。这是我国一般价值规律,但也存在不能绝对化,需要根据具体实际问题以及具体数据分析。
四、接受方旺萄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一种馈赠方谋塑形盘馈赠是行为人通过自愿将自己所看裔财物进行无偿地给予帮助他人,其主观学习动机分析可能就是出于联络和加深学生相互间的情谊,或解人危难,褒奖于人等,但绝非出于企业谋求不正当竞争利益,更与对方职权无关,而行贿则是以财物收买对方,使之利用职权为发展自己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方则实际或应诺利用不同职务上的便利为馈赠方谋取社会利益。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注意查清接受财物的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以及是否需要有为对方谋取更多利益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在合法的礼物和贿赂之间划清界限,特别是在那些有长期交往的人中,节假日期间给予的钱也不是很大。 同时,很难区分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礼物还是贿赂。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符合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被告人原则,而不是作为犯罪。 但是,合法赠与受贿罪又有本质的区别,如果通过对该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够发现权钱交易的存在,则应将其作为受贿罪对待。 任何一方不得因其隶属关系而被视为馈赠,亲朋好友之间的权钱交易,均视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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