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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5 14:45 点击: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收费
“ 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由三部分构成,即游戏引擎、游戏资源及游戏创新设计。如果将网络游戏的创作的过程类比造房子,游戏引擎则类似于房子的基本框架,包含了游戏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功能,比较常用的游戏引擎包括unity、unreal等。除了基本框架(游戏引擎)外,游戏开发者还需要在房子的基本框架上进行添砖加瓦,砖和瓦就是游戏资源,包括了文字、图片、音频、动画等。游戏在运行时,游戏引擎通过调用游戏资源形成连续可交互的游戏动态画面,形成游戏的创新设计。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类电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体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笔者认为,网络游戏所产生的连续画面完全符合上述类电作品的要求。从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来看,它综合策划、美术、程序、音频等多种创作,与电影摄制中综合导演、摄影、编剧、作词作曲等进行创作类似;从最终在屏幕终端所呈现的影像来看,游戏画面是具有连续性的,同时具有一定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类电作品要求创作方法必须是“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而网络游戏不符合“摄制”的条件,不能被归入类电作品。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已经让电影的制作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的制作早已不局限于传统的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电影胶卷)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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