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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东西被偷了,导致我别的东西受损,警察说受

时间:2021-02-26 14:39 点击:    上海刑事大律师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又包括旧控制说与新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其中当前比较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追捧的主要是新控制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新控制说即对财物形成了实质性支配控制时是既遂,不在要求对财务的占有关系。所谓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我个人比较认同失控加控制说,与新控制说相比,对财务的取得并不必然要求对财务的实际取得只要受害人一方丧失对财务的控制、行为人取得对财务的控制关系即可,该种控制的同时就是受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失控加控制说能够全面评价这一过程,说理更加明确具体,阐述了财务型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容易让人理解并接受。
我东西被偷了,导致我别的东西受 我东西被偷了,导致我别的东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