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我个人比较认同失控加控制说,与新控制说相比,对财务的取得并不必然要求对财务的实际取得只要受害人一方丧失对财务的控制、行为人取得对财务的控制关系即可,该种控制的同时就是受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失控加控制说能够全面评价这一过程,说理更加明确具体,阐述了财务型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容易让人理解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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