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撤销权。这一撤销权什么时间消灭呢?根据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便消灭。但是,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同时是《民法总则》规定的“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撤销权消灭的问题上出现了三个月和一年的两个期间。假使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第五个月行使撤销权,适用《民法总则》撤销权已经消灭,依据《合同法》撤销权依然有效。这样的实务问题究竟属于法官释法还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的范畴,矛盾的处理权限究竟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