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的重婚和当事人所述的“重婚”
法律上认可的“重婚”行为,指的是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类型既包括领取结婚证,也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最典型就是办理了结婚证或的就是摆了婚宴,需要让身边的一般、普通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当事人所述的“重婚”,往往针对的是广义上的出轨行为,包括重婚、同居和通奸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所述的重婚,往往并不一定构成重婚,可能只是某个同居行为或者通奸行为而已。
事实上,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法定婚和事实婚的区分,以及是否成立重婚,一直有争议,例如:
1、先有法定婚,后有法定婚;
2、先有法定婚,后有事实婚;
3、先有事实婚,后有法定婚;
4、先有事实婚,后有法定婚。
对于上述四种情形,理论界一律认定为重婚罪,实务界则作了区别处理。针对第一二种情形,实务界认为先有法定婚,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后面的法定婚或事实婚损害了无辜一方的配偶权,值得处罚,构成犯罪;针对第三四种情形,实务界认为先存在的事实婚不值得保护,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后面的法定婚或事实婚未侵害法益,不构成犯罪。
二、重婚行为,是否需要第二次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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