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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下判刑六个月实刑,现在还在哺乳期

时间:2021-03-03 17:05 点击:    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以下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一)不良孕产史(自然流产≥3次、围产儿死亡史);

  

  (二)严重的妊娠合并症:

  

  1、心脏病: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等;

  

  2、肝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icp和不明原因的中重度妊娠肝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