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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如何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

时间:2021-03-04 14:58 点击:    上海刑事案找律师
 其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后,应首先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是否确有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五条还规定“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
本案被告路南公安分局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并未进行初查,接到举报的当天就派人与举报人一同找到原告,先由举报人向原告索要“欠款”,遭原告拒绝后,就当即将原告带到分局实施拘留,原告被迫交出70000元又被扣下租用的轿车后获释。姜宝元提起诉讼后,路南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8日才补办了《经济诈骗案件立案审批表》,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姜宝元被扣财产也不是犯罪证据,故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