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于刘某某、甲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系案涉试管婴儿及代孕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案涉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存在较大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甲公司的过错比例为70%,王先生的过错比例为30%,无证据证明乙公司与案涉合同或与刘某某、甲公司存在何种关联,故法院判决:《代孕协议》无效;刘某某、甲公司向王先生返还款项人民币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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