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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柩放他人门前造成不构成侮辱罪

时间:2021-03-05 08:35 点击:    上海请律师打刑事案件费用多少
(一)被告人冉某主观上有侮辱贾某的故意。花圈、灵柩在当地农村被视为一种非常不吉利的东西,人们往往是避而远之,这一点冉是十分清楚的。但冉为了达到报复贾某,诋毁其人格的目的,故意采取在贾的商店门前放灵柩、花圈的手段对贾进行侮辱。

(二)被告人冉某在客观上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一是冉某公然把灵柩、花圈这些被人视为不祥之物放在贾的门口,使贾在街道这一公共场所当众出丑,使其人格受到了贬低。二是被告人等人多次在贾的门前大骂,虽是指桑骂槐,没有明确点出贾的姓名,但围观的人都知道骂的对象是贾某。冉实施上述行为,虽不是采取暴力手段,但显然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构成侮辱罪所实施的“其他方法”。

(三)被告人实施的上述侮辱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灵柩、花圈在贾的门口搁置长达10天之久,不仅严重贬低了贾某的人格,使贾被迫停业,损失达2000多元,而且给贾某一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