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所涉水利设施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告知。于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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