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提起犯意,纠集多人参与,殴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
王某某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抢劫枪支、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