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许X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其接受建筑公司指派负责承建工程期间,依照以建筑公司名义与饮服公司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租用红旗饭店的3间房屋。对于建筑公司来说,许X租用房屋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应该看成是建筑公司的行为。况且工程结束时,许X经与饮服公司结算欠款,报请建筑公司同意后,以建筑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据。因此,建筑公司当然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企业内部的承包,是企业本身的经营方式问题,即发包人建筑公司与承包人许X的内部关系问题。在外部关系上,仍然是以发包人建筑公司的名义人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