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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资不得低于多少?工伤工资不给上哪申请劳动仲裁

时间:2021-03-09 10:13 点击:    上海工伤保护法案件律师

工伤工资最低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因此,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以祝某受伤前全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来计算。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