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与叶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自称来“月经”了,此时,贺某本来仍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但是贺某主观上自愿打消了强奸念头,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事后还将被害人安全地送达她的居住地,属于犯罪中止。
分析本案,即使被害人身上来了“月经”,如果贺某想强奸,仍然可以强奸得逞。即“月经”不是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的必要理由,“月经”不属于强奸行为停止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认为“月经”在身,觉得继续强奸“嫌脏”不卫生,或心里不愿接受,于是停止强奸,是主观原因,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在当时的时间、环境、状况等客观条件下,被害人自称“月经”来了,贺某完全可以确认事实后继续犯罪,并不是意志外的因素影响而不能为,而是能为而不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动放弃了强奸的意图,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综上所述,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考虑,建议认定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关于贺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量刑辩护意见。
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贺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
| 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