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新特点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九十年代初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侵权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对外销售,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假冒商品;侵权群体主要是一些以家庭作坊为主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当时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冲击,至今令我们记忆犹新。现阶段,侵权群体已经由原来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扩展到正规的公司、企业,甚至是一些有影响的大企业;侵权者的侵权形式花样百出:有在广告宣传、展览会、合同文本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有“偷梁换柱”式的将自己的商品贴上他人的商标投入市场;有将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幌子使用的等等。
而侵权形式多样化的原因,一是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增强,迫使侵权者不得不绞尽脑汁,另辟新招;二是投机取巧,借他人的市场影响,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
2.侵权手段更加隐蔽 稍微“高明”的侵权者已经不再“垂青”于假冒这种拙劣的侵权手段,他们更多地采用了似是而非的“搭便车”伎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或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某种联系,是侵权者希望收到的效果。由于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本来就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使得商标专用权人遇到这种情形时,不敢轻易通过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向其主张权利,而通过双方协商以期得到解决。
侵权手段的另一个隐蔽性特点是:侵权者放弃了对有显着影响的商标的模仿,转而将侵权重点放在有一定影响、市场利益看好的商标上。由于商标的知名度不显着,目标小,不易被工商部门或相关消费者发觉,侵权者既达到了牟利的目的,又降低了被打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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