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传淫秽物品,看似非常自由的个人行为,实则是扰乱了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青少年的精神思想危害极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200件以上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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