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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