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主体主要包括没有直接联系的党组织,及有能力进行评估分析的社会主体,如高校、党校、研究机构乃至专家个人,还有评估规范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如相关党员群体。其主要特点是有能力没权力、有权利没权力,以及得不到相关一手信息、评估资源及参与渠道支持等。
(二)是否掌握最终评估权力且承担总体责任——主导与参与
其次我们可以依照评估活动所必要的、固有的属性来划分,通常是依据权力结构,有时也有技术分工的因素,将所有涉及评估活动之主体分为主导主体与参与主体。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掌握最终评估权力并承担主体责任,本质是一种权力划分。当然,此种分类标准是以现行评估制度作为基础,即先将权力集中再派生的形式,而非权力分配再合议的形式,前者与后者的“主导”意义是不同的。[6]
主导主体在现行制度下几乎仅指制定主体,宏观上通过最终权力、最终责任,具体通过在规范下控制准入、控制进程等方式,是名副其实的“主导”。参与主体则包括除主导主体外一切对评估工作有所涉及的主体,主要为具体实施的部门、相关党员群体、社会机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