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介绍,今年38岁的犯罪嫌疑人杨艺,系北京人,捕前无业。杨艺与黄某(在逃)是初中同学,经黄某介绍参与赌球。
2004年1月杨艺贷款购得朝阳区某商品房并入住。后黄某也住了进来,并在该地利用互联网设庄赌球。杨艺首先从黄某处要得一个10万额度的下注号和密码,随后开始用自己的电脑上网赌球。杨艺为了方便黄某在赌球网站进行网络管理和下注,还为黄某购买了1台无线“路由器”。由于杨艺没有收入来源,2004年4月至12月间,黄某替杨艺支付了房屋贷款和车贷款,每月1.35万元。黄某为杨艺还贷款总额约10万余元。
今年40岁的犯罪嫌疑人贾栋,系北京人,捕前无业。贾栋是黄某的姐夫。2003年11月,黄某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为报酬,雇贾栋帮助处理设庄赌球的赌资结算业务。黄某指使贾栋在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办理了1张信用卡,用于与赌客之间的赌资结算。贾栋根据黄某的指令与赌客进行赌资的支付与催收款的结算,共结算赌资约1200万元,从黄某那里领取工资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