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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1-03-11 15:01 点击:    静安律师事物所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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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等于婚约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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