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侵权请求权基础规范序列
1.绝对权过错侵权的请求权基础
过错侵权以绝对权为典型保护对象。绝对权在外观上具有可识别性,使他人可以得知权利的存在,从而可期待他人防免加害。此时仅须得知此处存在一项非属自身的权利即可。如果债权可以识别,从而可期待他人防免加害,也应为其提供侵权保护。据此,绝对权与因占有而“绝对化”的债权之过错侵害的请求权基础均为第1165条第1款。
2.纯粹经济损失过错侵权的请求权基础
纯粹经济损失其本身不具有对世性,原则上无法纳入侵权保护。但保护性法律(多为刑法或行政法规范)或善良风俗作为对世规范,若与纯粹经济损失相结合,同样可产生防免义务。
《民法典》并未设置违反保护性法律侵权与故意悖俗侵权的相应条款,应以类型化过错侵权一般条款的解释方式为其提供请求权基础。结合第8条将第1165条第1款之“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解释为三种具体类型:其一,过错侵害他人绝对权与类绝对权;其二,过错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他人纯粹经济损失;其三,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他人纯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