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律师 民法典房地产登记会影响受贿吗?
基本案件。
甲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乙某。因此,甲某收到乙某给予的房屋(未发行房地产证明书),价值200多万元,甲某改装房屋,事件发生前居住1年以上。甲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受贿犯罪的形态既遂还是未遂有争议。
甲某实际占有该房地产,但没有办理户籍手续,没有取得所有权,该房地产没有民事法律上的完全支配权和使用权,没有达到受贿的占有自己标准,甲某的受贿行为还处于未遂状态。
另一个意见是,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该房地产,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
解释纪律的说法。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注册,没有生效的注册,没有生效,但法律除了另一个规定。这意味着通常住宅所有权的归属以登记簿的名字为基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权的证明书,这是民法对民事权利人相应权利的规定,主要为对抗第三者设置,具有权利证明书和公示作用。但是,注册不是物权变更的要件,只是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物权变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家作为贿赂进入刑事法律关系,自然脱离民事法律的场所,由刑法指导调整。因此,判断受贿犯罪是否实施需要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评价。
2007年7月,《两高》《关于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寻求利益,收到委托人家、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利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在实践中,应坚持综合证据判断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住房,不限于物理占有或使用。主要包括:
一是行贿双方的主观故意:行贿人是否有具体的委托事项,受贿人是否利用相应的职务方便受贿人接受财产的起意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的具体过程等。
二是实际控制住宅的客观事实。例如,住宅的实际居住者是谁,住宅的钥匙掌握在谁手里,水电、房地产费用由谁支付,事件发生前住宅的使用状态是否突然变化等。
不办理房地产票,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完全控制房地产。如果双方有明确的送货、收货意义,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占有房屋,可以认定为受贿。
上海民事律师在上述案例中,甲某装修了房子,事件发生前住了一年多,显然符合实际控制的标准。当然,即使该房屋被乙某用于抵押贷款等其他用途,也不能影响以房屋名义所有者与贷款银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甲某构成受贿的刑事违法评价。
【执行纪人的说法】
上海民事律师 近年来,利用房地产买卖进行权利交易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为了逃避住宅信息登记、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和重大事项申报等刚性制度的监督制约,受贿人和受贿人经常达成协议,以他人代理或匿名登记等方式接受住宅。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握法治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致点,正确区分普通民事行为和贪污行贿犯罪的界限,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善于从外观上看起来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挖掘出本质上违反纪律的犯罪事实,有效地调查贪污行贿、权利交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