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刑事立案量刑标准
编者按:2000年上海市公检法司印发了《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沪检发【2000】122号),对85个罪名的定罪量刑(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2008年上海市公检法司修改印发了《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法【2008】143号),重新对其中53个罪名的定罪量刑(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与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2011年上海市公检法司印发了《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又对8个诈骗类罪名的定罪量刑(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对于上述文件列举的100多个罪名中没有新文件标准的,应仍可适用。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67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刑法第381条)【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69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7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7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71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8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2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9条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3
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一款)【3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74
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151条第二款)【17】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75
故意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6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第324条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7
过失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78
倒卖文物罪
(刑法第326条)【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刑法第419条)【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8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36】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2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1
非法经营(赌博机)罪
(刑法第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02
非法经营(伪基站)罪
(刑法第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3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104
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2条)【38】
(一)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5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
(刑法第318条)【38】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6
骗取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18条)【38】
(一)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7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8】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8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1条)【38】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