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2020年5月28日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申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风险凸显,香港独立、分裂、暴力恐怖等各种违法活动严重危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势力公开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及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度,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国家坚定、全面、准确地贯彻一国两制、香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海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反对,依法防止、制止、惩罚外国和海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霸权、渗透、破坏活动。
第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制止和处罚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责任。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处罚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外国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在当地公布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