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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时间:2021-03-15 14:23 点击: 关键词:民间借贷,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上海借钱纠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改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本规定,因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贷款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款、收据、借款等债权证明书和其他证明贷款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没有明确记载,持有债权证明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原告的债权人资格,被告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诉讼。

第3条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未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果贷方只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增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贷方只起诉担保人,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借款人只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借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贷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资料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

公安或检察机关不立案,或立案调查后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筹资等犯罪,当事人以同样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有关但不同事实的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将涉嫌非法筹资等犯罪的线索、资料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贷款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有罪的,借款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合同成立:

用现金支付的,当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用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

(四)借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当借款人取得实际支配权时;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实际完成的。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当事人有其他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除外。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公司内部以借款形式向员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借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为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贷款合同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及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贷款合同无效:

(一)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公司员工筹集资金,或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融资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具体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然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第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15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是由非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6条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贷款的,被告应当向其主张提供证据。在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之后,原告仍然应该对贷款关系的存在负责。

如果被告抗辩贷款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应结合贷款金额、付款金额、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发生。

第17条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帐系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向其提供证据。在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之后,原告仍然应该对建立借贷关系负责。

第18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事件的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不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贷款原因、时间、地点、货款来源、交付方式、货款流动、贷款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证书或者提交的债权证书有伪造的可能性

第四,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的陈述不清楚或陈述前后矛盾

(六)双方对贷款事实无争议或诉讼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配偶或合伙人、案件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事实依据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

第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私人贷款诉讼的情形。

第20条被查明为虚假民间贷款诉讼,原告申请撤销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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