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许可经营法、行政法规定的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买卖的。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我国限制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物资。经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收购、储藏、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是违法经营。限制买卖是指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不足的消费品,国家指定专业部门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烟草、雪茄烟草、烟丝、再烤烟纸、过滤棒、烟草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产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和贵重药材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些都是国家为了控制特定商品的经营市场而制定的特殊规定,非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商品,给国家限制买卖商品的市场带来了很大的混乱。

限制经营物品多种多样,必须规定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只有限制经营物品,否则不能认定。另外,是否是限制品并不一定,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书。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是所有者进行该经济活动的合法有效证明书。其实是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资格限制国家买卖商品,无法取得有关经营许可证书和许可证书,从他人那里购买或伪造经营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试图逃避检查、制裁。因此,也产生了买卖许可经营证明书和许可证明书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促进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也应受到处罚。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外贸管理部门及其许可机构颁发,不仅是外贸经营合法进行外贸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货物、技术的重要证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检查发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书是指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有效证明书。是进口国和地区根据产地征收差异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差异待遇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