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精神病院没有照顾,丈夫什么都不问,作为患者的哥哥提起诉讼要求义弟承担医疗费,带妹妹回家履行抚养义务。前几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事件。
王玲的哥哥王胜说,王玲和徐林于1999年4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2004年,王玲被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自2004年至今,他一直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与此同时,徐林对王玲视而不见,也不交医疗费,一直是自己借钱给妹妹王玲治疗。
徐林辩称,2003年,王玲与母亲发生纠纷后,跑回娘家,至今未回家。本人也接过王玲,但王玲没有回来。从那以后,他一直带着儿子。等到王玲病好了,他同意把她带回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徐林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胜要求由徐林将王玲接回家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王玲在婚姻生存期间患有精神疾病,徐林应承担抚养责任。王胜要求徐林支付15000元的医疗费用,理由充分,给予支持。对于王胜要求徐林将王玲接回家履行抚养义务,因为王玲在诉讼期间属于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能否出院王胜并未作证说明,而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的法律规定。因此,从本案情况出发,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王玲的身心健康,让徐林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应该是本案重点考虑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胜要求徐林将王玲接回家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