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可以做财产公证的律所 1、第一步:准备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
b。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c、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第二步:提出公证申请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受理的。
3、第三步:公证申请受理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审查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第四步:公证申请受理完成
夫妻双方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二、离婚房产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案情简介]
范某某、尹某某共同投资成立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权。后来,由于该公司无法盈利,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该公司,并由股东范某某、尹某某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该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公司清算时,公司拥有的一宗面积为2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所有,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范某某所有。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登记局要求对财产分配协议进行公证,于是,范某某、尹某某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审查了公司的清算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该公司的信息,经查询,网上公示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已被注销,公证处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股东承诺及担保书》,并由两名股东签字。
“股东承诺与保证”的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股东是公司注销后法定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范某、尹某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各自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该公司经清算后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2010年10月23日,范某某、尹某某作为股东有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双方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范某某、尹某某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范某某、尹某某作为清算人,应知悉: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规定,清算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报纸公告。通知发出后,债权人应在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在通知发出后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上述义务是清算人应尽的通知、公告义务,范某某、尹某某保证已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清算人”是指清算组中的一名成员,其职责是在清算过程中,对清算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在公司按照法定清算程序注销后,如果作为清算人范某某、尹某某违法未向公司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者通知义务不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范某、尹某承诺上述违法行为不会发生,如果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二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范某某、尹某某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要求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在此情况下,范某某保证不存在上述“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范某某、尹某某愿意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范某某作为已注销公司名下财产的实际取得人,现单独承诺:《财产分配协议书》虽载明“甲方范某某以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县××大街西侧的一块土地..”,但该协议书只对范某某、尹某某而言,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公司名下,而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归公司所有。如公司在清算时遗漏了债务,则被遗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优先偿还债务,以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
本担保书由尹某某、范某某签字确认,尹某某和范某某作为商事主体,对其各自的签字行为负责。
此次由公证人起草的《股东承诺与保证》,体现了公证人对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部分的深刻理解,在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防止了公证人的执业风险。
(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
(2020)冀石太高速公路第××号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者:
乙方:范某某,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1××18。
受聘方:尹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2。
公证书内容:财产分配协议。
在此之前,甲方范某某、乙方尹某某向本处申请对上述《财产分配协议》进行公证。
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本协议,共同遵守,共同遵守。通过登陆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协议中涉及到的“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已注销,并且该公司股东均为范某、尹某,清算小组成员均为范某、尹某。作为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为证明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证明其在参与清算事务中不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况,向我局提供了石家庄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河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清算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股东是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人,在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甲乙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合同的效力应以合同成立为准,合同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合同的内容在甲乙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可以做财产公证的律所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范某某、尹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来我处,在本公证人面前,签订了前一份《财产分配协议》。以上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范某某、尹某某在合同上的签名、手印是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区
公证人
2009年X月X日。